(2017)辽02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邱海文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邱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6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负责人孔祥歌,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阳,系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邱海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涉案借款时的自然情况基本信息与现提供的被告自然情况基本信息不符,无法确认被告的真实诉讼主体,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