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路海云与李海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海云,李海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17号原告:路海云,女,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被告:李海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原告路海云与被告李海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海云撤诉。案件��理费38元由原告路海云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