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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京华与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京华,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3民初799号原告胡京华,女,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选,经理。原告胡京华与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京华诉称,原告于1987年3月到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1月在被告单位退休。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在原告退休时,被告未依法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11200元。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京华原系乳山双连集团员工。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成立,被告成立后,原告被分配到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1月,原告在被告单位退休。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原告在办理退休时,被告未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2014年6月,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2000元,剩余部分未支付。后原告向乳山市信访局信访,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部分的一次性养老补助。2016年9月3日,被告单位副经理翟秀菊在乳山市信访局代表被告承诺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但一直未支付。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仲裁决定书,以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现原告胡京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被告企业信息、翟秀菊出具的证明、乳劳人仲案字(2017)第067-2号仲裁决定书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胡京华系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被告依法应当在原告2014年1月办理退休时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13101.30元(43671元×30%),被告已支付2000元,尚需支付11101.30元。被告在2014年6月支付原告2000元一次性养老补助后,对剩余部分未予支付,为此原告通过信访部门要求解决,被告承诺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故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京华一次性养老补助11101.30元;二、驳回原告胡京华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乳山双连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