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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建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建炳,方一佳,叶建峰,王恩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8436000474。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苗,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叶建炳,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一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建峰,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恩三,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建炳、方一佳、叶建峰、王恩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建炳、方一佳、叶建峰、王恩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恩三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盛家路6号402室住房(面积较小81.48平方米,并有人居住,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叶建炳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98万元;被执行人叶建峰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8件,总标的约15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12600元及自2016年7月5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算、案件受理费2244.5元、执行费3089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报备限制方一佳、叶建峰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1月18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叶建炳、方一佳、叶建峰、王恩三下落。���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建炳、方一佳、叶建峰、王恩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