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玉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石友桥、杨通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远国、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石友桥,杨通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远国,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30民初204号原告:杨玉岩,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被告:石友桥,男,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杨通超,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被告:蒋远国,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号附1号3-4号。原告杨玉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石友桥、杨通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远国、重庆上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玉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岩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杨玉岩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减半收取计1830.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龙海波人民陪审员 陆万德人民陪审员 张才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天姿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