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虎与被执行人常军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虎,常军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虎,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常军节,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虎与被执行人常军节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常军节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金虎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军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常军节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常军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李金虎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常军节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