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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宽银与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宽银,李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宽银,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国荣,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李宽银与李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宽银与被执行人李国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汪 平审 判 员  缪国利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