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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柯、周梦涛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柯,周梦涛,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南张羌村第24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柯,女,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梦涛,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合,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南张羌村第24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郑国军,系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芹,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柯、周梦涛因与被上诉人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南张羌村第24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柯、周梦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