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斌与文金良、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文金良,师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252号原告:王斌,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文金良,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师志平,1963年9月17日出,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文金良、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文金良、师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金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