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谌德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德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德兴,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长沙县。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德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德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谌德兴为图财,窜至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等地,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1259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黄花镇小塘安置区F8栋32号2楼,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超紫砂壶一个。随后被告人谌德兴又窜至该栋该单元的3楼,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曾某1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2、2016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机场路11号,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以翡翠项链一条。3、2016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机场路55号,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1700余元现金。4、2016年11月27日左右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一户人家门口,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晏某230元现金。5、2016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桥社区水电二公司7栋三楼,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郑某三星NOTE3手机一部(认定价值720元)、华为手机一部(认定价值195元)、现金1000余元。6、2016年12月1日3时许,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黄花镇小塘安置区B11栋3楼一户门前,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欧某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认定价值950元)、1700余元现金,盗得被害人朱嫦娥银色中兴手机一部(认定价值300元)。7、2016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谌德兴窜至长沙县黄花镇小塘安置区D5栋19号,采用插卡入室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龙某5500元现金。2016年12月6日17时,被告人谌德兴在长沙县黄花镇远大三路被民警抓获。另查明: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谌德兴的住所查获其盗窃的上述4部手机、翡翠项链一条,紫砂壶一个,现金5300元,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其中现金53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龙某)。二、被告人谌德兴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谌德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处理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014)武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谌德兴的供述和辩解;长县价认[2016]3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谌德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德兴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谌德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谌德兴盗窃的未退还给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德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谌德兴退赔被害人曾智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胡晓卫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郑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欧阳邵辉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龙菊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晏兆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晏晓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