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龚小兰与武小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兰,武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龚小兰,女,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泸西县向阳乡华国村上街。被执行人:武小才,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泸西县向阳乡华国村上街。本院在执行龚小兰与武小才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小才经多次传唤未到庭接受执行询问,经查询发现银行存款并依法划拨2100元,尚欠5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洪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