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剑与张小平、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张小平,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652号原告:张剑,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陈丽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与被告张小平、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丽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小区16幢10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74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丽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小区16幢10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74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群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