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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巩雪宁与邵建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雪宁,邵建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70号原告:巩雪宁,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建设,男,49岁,汉族,农民。原告巩雪宁诉被告邵建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巩雪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雪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巩雪宁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