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巩雪宁与邵建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雪宁,邵建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770号原告:巩雪宁,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邵建设,男,49岁,汉族,农民。原告巩雪宁诉被告邵建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巩雪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雪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巩雪宁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