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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明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栗子房村。法定代表人:初永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吉成,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许明章,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博源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明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