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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自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自雄,蒲建容,蒲荣,李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李自雄,男,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蒲建容,女,生于1976年4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蒲荣,男,生于1974年1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华明,男,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李自雄、蒲建容、蒲荣、李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蒲建容、李华明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蒲建容所有的川A×××××东风标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华明所有的川A×××××奇瑞牌汽车一辆。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敬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