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王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王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广义,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抵押房产一套,待处分,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