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海波与徐善清、刘雪娟、徐银、罗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波,徐善清,刘雪娟,徐银,罗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罗海波,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善清,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刘雪娟,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银,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罗发香,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海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善清、刘雪娟、徐银、罗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善清、刘雪娟偿还罗海波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被执行人徐银、罗发香偿还罗海波欠款3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