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卫门与射阳县兴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门,射阳县兴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941号原告:王卫门,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生,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兴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城人民东路32号润阳壹品2号楼10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兆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卫门与被告射阳县兴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王卫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兴阳担保公司向王卫门归还借款80475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所借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3%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2015年1月20日、同年1月27日,王卫门在兴阳担保公司分别存入339750元、265000元、200000元,存期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3.3%。到期后兴阳担保公司未予兑付,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兴阳担保公司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将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王卫门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卫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8元,退还原告王卫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倩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