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鹿易成与苏州凌烟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易成,苏州凌烟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816号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济宁市嘉祥县冠亚G区。被告:苏州凌烟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林,系该公司经理。鹿易成与苏州凌烟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鹿易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鹿易成负担。审 判 员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