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富洋粮食有限公司、刘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富洋粮食有限公司,刘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27号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富洋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德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德洋,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富洋粮食有限公司、刘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盐城市富洋粮食有限公司、刘德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盐城市富洋粮食有限公司、刘德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