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4月20日前履行(2017)陕1024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尹某某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觉向尹某某返还本案诉争的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并自觉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1024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春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