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阳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阳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卞广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冬、陆爱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阳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响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家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东,,住江苏省盐城市。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阳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周 颜执行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