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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洑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世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洑支行,肖世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洑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肖世标。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洑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世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保3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肖世标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宏宇世纪花园【房产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2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国用(2006)商第5069号】的房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世标已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洑支行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洑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肖世标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世标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宏宇世纪花园【房产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2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国用(2006)商第5069号】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