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2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与东莞市恒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东莞市恒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414号之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大道东(北)4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5077919A。负责人:叶伟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妙玲,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叶燕萍,该厂员工。被告:东莞市恒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瑾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187687-9。法定代表人:王仁才。委托代理人:龙人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诉被告东莞市恒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于2017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恒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元,财产保全费416元,均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源华西五金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林雄东人民陪审员 殷毓德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