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引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引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引祥,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蓝山县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犯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引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庆泉、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4月2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引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引祥在蓝山县竹管寺镇苦珠巷村以5800元的价格从该镇上堂庵村周某手中购买一台五菱微型车,并套用湘M×××××的车辆手续使用该车,2016年12月1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侦查并鉴定,该车系被盗车辆,价值10000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引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引祥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引祥在蓝山县竹管寺镇苦珠巷村以5800元的价格从该镇上堂庵村周某手中购买一台五菱微型车,并套用湘M×××××的车辆手续使用该车,2016年12月1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依法扣押涉案车辆。经蓝山县公安局查实,该涉案摩托车为被害人龚某被盗车辆。经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邓引祥的供述;证人周某、肖某、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博罗县公安局的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引祥在明知他人出售的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且涉案车辆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引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引祥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引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审 判 员 曾庆泉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