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茅箭区武当路创瑞成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梁华、张敏与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诉讼保全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168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茅箭区武当路创瑞成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梁华、张敏诉讼保全一案,我院已做出(2017)鄂0302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因涉案不动产在你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梁华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55号1幢1-25-1号房产(备案合同号:××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敏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18号A幢2-7-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胡瑞敏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十堰小区居委会24栋1幢3-2-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四、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附:(2017)鄂0302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张雄联系电话:1380728****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政编码:44200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