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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951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袁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袁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951号原告: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花园村十七组。法定代表人:顾惠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义军,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原告张家港华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