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阎太与徐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太,徐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50号原告:阎太,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徐芸,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太诉被告徐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阎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