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闵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杰,无固定职业。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闵杰向王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粒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包,然后在大冶市陈贵镇九桥村路口处以400元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朱某。当晚11时许,公安机关在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车站抓获闵杰,并从闵杰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及甲基苯丙胺晶体1包。经大冶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145粒净重13.926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包净重17.787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闵杰称其接受朱荣梓委托代为购买毒品,没有从中牟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闵杰在接到吸毒人员朱某的求购毒品的微信后,在大冶市陈贵镇九桥村路口处以400元价格卖给朱某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1包。当晚11时许,公安机关在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车站抓获闵杰,并从闵杰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1包。经大冶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140粒净重13.458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大包净重17.5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净重0.468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小包净重0.285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线索来源、侦破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2、户籍证明。3、毒品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及取样笔录、称量检测证明:涉案毒品的质量。5、现场检测报告书:经胶体金法检测,朱某、闵杰的尿液呈阳性。6、辨认笔录:朱某辨认闵杰、闵杰辨认朱某。7、理化鉴定书:经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圆形药片和无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8、微信聊天记录:朱某向闵杰求购毒品及进行交易的事实。9、证人朱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日,他以400元的价格从闵杰手中购买5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10、被告人闵杰的历次庭前供述:2016年12月1日下午,朱某在微信上问他在哪儿,他称在金牛。朱某打电话让他带5粒麻古,于是,他在金牛镇广场旁边的小区找到“老王”买了5粒麻古(每粒50元)和一点“油”(指冰毒,价格50元),一共付了300元。随后,朱某与他相约联系在陈贵镇九桥水库见面,他将麻古和冰毒交给朱某,朱某付给他400元。当天,他又返回金牛找老王购买140粒麻古。当晚,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包麻古是他从金牛老王手中购买的,“油”是二个月之前在灵乡镇陈柏林手中购买的。11、被告人闵杰的庭审供述:其接受朱荣梓委托代为购买毒品,然后将毒品转交给朱某,没有从中牟利。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闵杰认为公安机关对他进行诱供,庭前供述不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杰的庭前供述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真实、合法,且与证人朱某的证言、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辨认笔录相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31.7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闵杰辩解其代为购买毒品,并未从中牟利。经查,证人朱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闵杰的庭前供述证实朱某直接向闵杰求购毒品,闵杰贩卖毒品给朱某。故被告人闵杰的辩解不予采纳。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闵杰时查获的毒品亦应认定为被告人闵杰贩卖毒品的数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