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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银荣、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荣,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银荣,女,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法定代表人:熊晓林,该村委会主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872093.5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