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艺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艺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69号原告: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7C)。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5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艺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2-9。法定代表人:张娟。原告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艺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棉三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孙来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