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春华、任琴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华,任琴,任万许,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任琴,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任万许,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任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受理周春华、任琴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5147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万许、任刚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万许、任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