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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春华、任琴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华,任琴,任万许,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任琴,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任万许,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任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受理周春华、任琴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5147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万许、任刚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万许、任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