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与被告林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林淑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10号原告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住所地:饶河镇。经营者鹿宏亮,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长山,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林淑萍,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原告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与被告林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饶河县宏泰砂石销售处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丽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