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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庄河市七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七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七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胜利管委会后窑委。法定代表人:任传笛,系该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晓琦,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秀月路207号。身份证号:210225197207110047。被执行人: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忠国,系该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庄河市七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圣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庄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