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411号原告:谈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武,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董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