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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411号原告:谈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武,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董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