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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左红平、李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左红平,李秉文,毛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525号原告:李国栋,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江西泰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欣景南路3号(钻石公馆)A栋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6270683J。法定代表人:左红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左红平,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李秉文,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毛小勇,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诉被告江西泰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红平、李秉文、毛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栋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江西泰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红平、李秉文、毛小勇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诉讼保全费3660元,合计8700元,由原告李国栋负担。审 判 长  徐春荣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