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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世华、徐瑞新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徐世华,徐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世华,男,1977年5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被执行人徐瑞新,男,满族,1951年7月9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县新合台子镇二委十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世华、徐瑞新合伙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世华、徐瑞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按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427元亦已交付,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东秀执行员  杨海山执行员  马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