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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4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何莉、龙永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龙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4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莉,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龙永香,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莉(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龙永香(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60000.00元,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永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鼓县XX支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成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