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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翁荣军、鲁渭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荣军,鲁渭建,谷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翁荣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鲁渭建,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泥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谷利君,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翁荣军与被执行人鲁渭建、谷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26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且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鲁渭建、谷利君名下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西江沿2号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暂难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翁荣军与被执行人鲁渭建于2016年11月21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鲁渭建分期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5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