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石德盛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袭祥春,北京金石德盛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异80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经济开发区财源路东段(圣源热电东邻)区。 法定代表人:吴现法,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福东,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袭祥春,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修奎,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石德盛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0号北京天坛体育宾馆121室。 法定代表人:袭祥春,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石德盛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京02执140号],执行过程中,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袭祥春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审查过程中,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市陵城区鑫德供热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袭祥春为(2017)京02执14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华 审 判 员 侯成成 审 判 员 连 强 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