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汤赵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赵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赵诚,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某诉刑诉[2017]7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赵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赵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汤赵诚酒后驾驶机闽D×××××号小型轿车至云霄县列屿镇山前村列屿中石化加油站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汤赵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9mg/100ml,属醉酒。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赵诚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汤赵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户籍证明及人员基本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情况查询、闽D×××××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以及机动车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本院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闽诚正所[2016]醇检字第751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人汤某1、汤某2的证言;被告人汤赵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赵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6.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汤赵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汤赵诚的刑事责任。汤赵诚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汤赵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汤赵诚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汤赵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汤赵诚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赵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罚金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