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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制科长。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杨永成,系主任。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监字[2015]第16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27080元及加处罚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表示等双方协调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5]第16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