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邹贵志申请执行林旭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159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贵志,林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邹贵志。被执行人:林旭华。申请执行人邹贵志依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再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林旭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30万元及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内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执行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借款30万元及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