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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邹贵志申请执行林旭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4执159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贵志,林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邹贵志。被执行人:林旭华。申请执行人邹贵志依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再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林旭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30万元及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内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执行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借款30万元及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