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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天军与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军,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47号原告:王天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4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二区三层305室。法定代表人:赵培浩原告王天军与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天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天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