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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艳梅、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艳梅,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梅,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华亦东,该公证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艳梅因与上诉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艳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上诉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的法定代表人华亦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艳梅申请免交诉讼费用2220元,经审查准予免交;上诉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