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戚婉秋与李忠存、张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婉秋,李忠存,张东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85民初342号 原告:戚婉秋,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李忠存,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东坡,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戚婉秋与被告李忠存、张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戚婉秋无法提供被告李忠存的详细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与被告张东坡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婉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戚婉秋负担。 审判员 徐远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