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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戚婉秋与李忠存、张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婉秋,李忠存,张东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85民初342号 原告:戚婉秋,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李忠存,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张东坡,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戚婉秋与被告李忠存、张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戚婉秋无法提供被告李忠存的详细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与被告张东坡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婉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戚婉秋负担。 审判员  徐远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