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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金牛与李建斌、关俊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牛,李建斌,关俊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983号原告:王金牛,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建斌,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关俊景,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魏国路259号。原告王金牛与被告李建斌、关俊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金牛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牛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焕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