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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开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心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53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开心,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2017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开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开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唐开心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城宾馆”的502号居住的房间内容留范某(已行政处罚)、雷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挡获。经查证被告人唐开心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容留范某、雷某某在该居住地内吸食毒品。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开心处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并已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开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雷某某、范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对被告人唐开心的辨认笔录及照片、QQ聊天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尿液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唐开心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开心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开心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开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开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