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家宽与徐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宽,徐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65号原告:陈家宽,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超,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陈家宽与被告徐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超支付工资款30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固镇县××××村的养鸡场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400元。2015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所欠工资款9400元,诉讼中因未找到其中3000元欠条的原件,故撤回了对其中3000元工资款的诉请。现原告找到了3000元欠条的原件,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超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固镇县××××村的养鸡场打工,2015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3000元工资款的欠条。2017年4月11日,固镇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本案原告陈家宽与涉案工资欠条上记载的“陈加宽”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固镇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务关系,原告陈家宽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徐超理应给付全额劳务费,现仍未给付完毕,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家宽工资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亚萍审 判 员  宋加堂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