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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其飞与王士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飞,王士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491号原告:徐其飞,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士宝,男,47岁,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徐其飞与被告王士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其飞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嘉 来自: